「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部份規定,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4年4月10日以臺教文(五)字第1040020914B號令修正發布。
部分規定修正規定
二、 申請資格:
(一) 申請時未持有中華民國護照之外國籍博士生或博士後研究員。
(二) 前款所稱博士生,指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就讀博士課程之學生;所稱博士後研究員,指於本國或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公私立大學校院取得博士學位後,於外國政府核准立案之學術機構或大學校院內,進行研究計畫。以具有論文、著作或其他出版品等具體研究活動計畫者為優先。
四、 名額:每年約二十人,視年度經費預算而定。
九、 審查原則: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初核同意函報本部後,由本部彙整召開審查會,邀集部內人員及相關領域專家學者三人至五人,依下列原則遴選獲選人;每位審查人員給分在七十分以上者,始得獲選(滿分為一百分):
(一) 申請人之發展潛力、個人傑出表現、執行計畫能力等,占百分之三十。
(二) 語文能力及研究機構在本領域之學術聲譽與適切性,占百分之三十。
(三) 研究計畫(包括主題、架構、研究方法、問題分析)之完整性、可行性與對其母國及我國未來發展之重要性等,占百分之四十。
十、 獎助撥款及核(結)期程及方式:獲選人從事研究所在大學校院或本部所屬研究機構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辦理請款及核結(銷):
(一) 於每年三月十五日前,備文檢附領款收據請撥獲選人同年經核定從事研究期間之研究費補助款,並於獲選人抵臺後次月起每月十日前,按月轉發獲選人。
(二) 在獲選人抵臺後繳交來臺機票支出證明、登機證明或機票票根後,得備文檢附請款收據報本部請款。
(三) 在獲選人從事研究計畫結束後一個月內,應備文檢送研究成果報告書二份(格式如附件二,包括研究論文、出版品等研究成果)及收支結算表等報本部辦理核結(銷)。
(四)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教育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要點」法規內容及申請表相關資料,可於下列網站查詢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