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1/15

臺北市教育局與休士頓獨立學區簽署教育夥伴協定 深化教育合作



(2015)7月底,由臺北市政府教育局長湯志民率領的青少年民俗運動訪問團,於休士頓地區進行訪演時,在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的協調安排下,訪問團受到休士頓獨立學區熱情款待,並於訪談會中洽談未來教育合作。雙方經過半年洽商,達成簽署教育夥伴協定共識,期擴大彼此師生國際視野與學習經驗。

臺北市與休士頓間的教育夥伴協定簽署儀式訂於1217日上午在休士頓獨立學區的行政大樓Hattie Mae教育中心舉行。休士頓獨立學區由該學區學務總長Andrew Houlihan博士以及教育委員Greg Meyers代表簽署約本;臺北市政府教育局則邀請駐休士頓辦事處黃敏境處長出席見證及簽署約本,教育組周慧宜組長於儀式中代為宣讀臺北市教育局湯局長志民致詞稿,感謝駐休士頓教育組居間促成,並期此教育夥伴協定提供雙方教師專業、豐富雙方學生學習機會及提升全球競爭力。有關具體的合作事項,教育局規劃從明(2016)年的科技實習及文化見習團開始落實。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掌理國中小學至大專院校等各級學校288所,學生人數329千名以及教職員數28千名;休士頓獨立學區係德州第一大學區,主管283所中小學,215,000名學生及近3萬名教職員,雙方教育規模相仿,並均以提升學生全球競爭力、具備面對未來挑戰能力、提供教學科技化以及提升師生國際視野等為共同教育推動目標。

當日除華文媒體外,多家休士頓當地主流媒體亦出席報導活動,提供休士頓獨立學區師生未來更多國際教育交流機會的訊息。此外多位對教育貢獻不餘心力的休士頓地區僑領亦受邀出席觀禮,一同見證這開啓臺北市與休士頓雙方教育合作新頁的重要時刻。

臺北市與休士頓市自1961年締結姊妹市關係以來,迄今已超過50年歷史,本年6月長榮航空公司直航休士頓,促使雙邊交通往來更加快速,臺北市教育局與休士頓學區間的教育夥伴協定,更深化兩市間的姊妹市關係,未來師生交流互訪等都將更便捷經濟,更多的教育合作計畫可期。


駐休士頓臺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黃處長敏境發表致詞
(左至右休士頓獨立學區學務總長Andrew Houlihan、教育委員Greg Meyers及駐休士頓辦事處黃總領事敏境簽署教育夥伴協定

(左至右休士頓獨立學區學務總長Andrew Houlihan、駐休士頓辦事處黃敏境處長、休士頓獨立學區教育委員Greg Meyers及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周慧宜組長亮約


(左至右觀禮貴賓與休士頓獨立學區官員及駐休士頓辦事處黃敏境處長合影

 


日期:20151217
發稿單位:駐休士頓辦事處教育組

Educational Partnership Agreement between Taipei and Houston Deepens Cooperation and Plants Seeds for Future Growth

L-R: Andrew Houlihan, Chief Academic Officer of HISD; Greg Meyers, HISD Board of Education Trustee; and Louis M. Huang, Director General of TECO in Houston signing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Commissioner Tang Chih-Min of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Taipei City accompanied the Taipei Youth Folk Sports performance group from Taiwan on a tour to Houston in Texas in July 2015, and that visit sparked an educat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between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of Taipei City and the Hous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HISD). It is designed to provide American students with cultural immersion experiences and introduce the high quality education in Taiwan.

Taipei and Houston have been sister-cities for a half-century now. Conversations between DETC and HISD went well, thanks to their shared interest in expanding teachers’ and students’ horizons through several possible educational exchange programs. Both organizations oversee approximately 290 schools, with a total student population numbering between 200,000 and 300,000. These two organizations very quickly reached a decision to approve the signing of the agreement, just 5 months after the Taipei Youth Folk Sports performance group’s visit to Houston. The signing ceremony, reported by both Chinese and English language media, took place on December 17, 2015 at the Hattie Mae White Educational Support Center.    

The Education Division of the Taipei Economic and Cultural Office in Houston (TECO) acted on behalf of Taiwan’s Ministry of Education and helped piece everything together to create this new educational partnership. Louis M. Huang, Director General of TECO, was present to witness the signing of the agreement and said “This agreement marks another important milestone in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Houston and Taipei. There are still many more opportunities for future growth and cooperation. And I am confident that the best is yet to come.”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we signed today solidifies our longstanding spirit of cooperation to develop educational opportunities in both Houston and Taipei”, said Greg Meyers, Trustee of HISD’s Board of Education, who was present to sign the agreement, alongside Dr. Andrew Houlihan, Chief Academic Officer of HISD.

Director Sophie Chou of the Education Division of TECO read a statement from Commissioner Tang expressing his gratitude to all the people who had dedicated themselves to establishing this educational cooperation agreement. In it he said,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signed by the Department of Education, Taipei City Government and the Houston Independent School District represents the beginning of a win-win relationship.” 


L-R: Andrew Houlihan, Chief Academic Officer of HISD; Louis M. Huang, Director General of TECO in Houston; Greg Meyers, HISD Board of Education Trustee; and Sophie Chou, Director of the Education Division of TECO in Houston with the partnership agreement.




國立中央大學 2016 華語營


中央大學每年暑假皆會舉辦華語營提供給海外人士到臺灣學習中文、領會臺灣人文之美。
今年也不例外,不同的是今年本校語言中心設計兩個不同的課程
1. 3週課程 3學分
2. 5週課程 8學分
課程時間:7月10日至8月13日
相關詳情,請連結:http://oia.ncu.edu.tw/culturalImmersion/

聯絡人:
Caroline Ma
Division of Global Education & Mobility
Office of International Affairs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300, Jhongda Rd., Jhongli District, Taoyuan City
32001 Taiwan
Tel: 886-3-4227151 ext.57084
Fax:886-3-4203384
E-mail: caroline@ncu.edu.tw
http://www.ncu.edu.tw/en#&panel1-3

12/24/15

美國國際教育委員會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明(105)年暑期辦理之2週華語研習課程


美國國際教育委員會(American Councils for International EducationACIE)委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於明(105)年暑期辦理之2週華語研習課程,詳請參考美國國際教育委員會網站:(http://www.acstudyabroad.org/taiwantwoweeks)


12/22/15

2015 師大華語夏令營


Warm greetings from Taiwan!

Thank you for your wonderful support for the Mandarin Training Center National at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MTC, NTNU). As the new year of 2016 is just around the corner, we are happy to announce that the application for2016 NTNU Mandarin Summer Camp will begin on Jan 4, 2016! It is also the tenth anniversary of our summer camp and we hope to celebrate it with you!  As always, our programs are designed to meet the needs of young international students and feature the following: Professional Language Classes, Fun Events, immersed study, and a University Campus.

Website for 2016 NTNU Mandarin Summer Camp: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if you have any questions and encourage your students to register early as space is limited. We hope that through our programs we will be able to offer an early opportunity to study Mandarin Chinese, providing a solid foundation for future Mandarin studies. We look forward to your students joining us this summer to meet new friends from all over the world!



Should you have any questions, please feel free to contact us.

Best regards,
Maya Chang

Tel: +886-2-7734-5154
Fax: +886-2-2341-8431
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國語教學中心

Mandarin Training Center
National Taiwan Normal University
http://www.mtc.ntnu.edu.tw

12/17/15

國立科學工藝博物館徵求副研究員1名

職稱:副研究員
名額:正取1名(備取1名)
性別:不限
工作地:807高雄市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
上網期間:自104年12月15日至105年1月14日止

本館使命、願景及服務態度
1.我們的使命:培養人人都是科學人。
2.我們的願景:
  (1)建構科技生活化、生活科技化永續發展的「綠博物館」。
  (2)讓科工館成為大家都喜歡來、常常來的博物館。
3.服務態度:微笑、熱忱、主動、耐心、當責。
4.我們的品質政策:
  (1)友善(營造安全便捷又舒適的參觀及工作環境)。
  (2)專業(展現博物館服務內涵專業及多元性)。
  (3)創新(追求博物館服務內涵多樣及多變性)。
  (4)成為大家喜歡來、常常來、來了還想再來的博物館。

資格條件
1.具中華民國國籍者。
2.國內外資訊工程、資訊科學、理工、建築相關領域相關研究所博士畢業,具備副教授證書(請附證書影本),且具有2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請附工作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內容)。
3.如持有國外學歷者,請於錄取後備妥中文譯本及經我國駐外館處認證之國外學校學位證書、歷年成績單影本、國外修業情形一覽表及個人出入境紀錄。繳交之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錄取資格,且所衍伸之相關法律責任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4.具備整合規劃能力,並具撰擬專題研究計畫向外申請經費補助之能力及經驗。
5.具備負責或參與國內外創客(Maker)場域實務工作經驗者尤佳,請檢附相關證書。
6.熟悉繪圖軟體(sketchup、3DMAX、Rhinoceros……),具備良好英語溝通能力(全民英檢中高級以上合格或同等級之檢定認證)。
7.樂於溝通、協調、團隊合作,具服務熱忱,能勇於接受工作挑戰。
8.認同並符合本館使命、願景及服務態度價值觀者。

工作內容
1.本館創客(Maker)工場營運管理之規劃、執行。
2.開發本館各常設展示主題與創客相關之體驗活動。
3.規劃、執行本館展示維護業務與創客業務之整合。
4.上級交辦事項。

薪資
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報名及聯絡方式
一、報名方式:
符合上述資格條件且具意願者,請一律以書面郵寄報名,於105年1 月14日前(郵戳為憑)檢具相關證明文件,掛號寄至高雄市807三民區九如一路720號人事室黃小姐收,並於信封左下角註明『應徵展示組副研究員』。
※報名應檢具相關證明文件如下(請以A4紙張依序裝訂):
1.本館副研究員甄選報名表(請務必至本館網站下載使用)。
2.副教授證書。
3.2年以上業界實務工作經驗之工作證明文件,須載明工作內容。
4.國民身分證正反面影本。
5.男性服完兵役或免服兵役者,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6.最高學歷畢業證書影本。
7.個人自傳(請務必清楚敘明學識及實務相關經驗、家庭概況、其他學經歷、個人專長、報考動機、個人理念及工作期許)。
8.個人Email帳號及可聯繫之手機或電話號碼。
9.推薦函二封(應由推薦人親筆簽名及密封)。
10.如有相關專業證照亦請檢附影本。
11.其他。
二、應徵者資格審查結果及甄選日期:
應徵者繳交資料經審查符合本館需求者,將於本館網站「最新消息區」公告且應徵者亦可憑身分證字號至本館首頁→「單一窗口服務」→「申辦進度查詢」→「求才處理進度查詢」(http://www3.nstm.gov.tw/careers/query.asp)。
三、甄選結果:於本館最新消息區公告錄取名單。
1.本次甄選正取1名,並視甄選成績擇優備取1名,備取期間自錄取名單公告之翌日起3個月內。
2.參加甄選人員條件如不符本館需求,本館得斟酌情況從缺之。
四、其他:
1.繳交之各項證件,如有虛偽不實等情事者,取消甄選資格;如經錄取,取消錄取資格,且所衍伸之相關法律責任由應徵者自行負責。
2.另為提倡節能減碳,落實環保政策,未獲通知面試或錄取之應徵者如需返還書面應徵資料,可附信封及郵票寄回,或親至本館取回原書面應徵資料(申請時間自本職缺徵才公告日起3個月止,未提出申請者,書面資料將依規定銷毀)。連絡人:黃小姐;電話:07-3800089#8415。

  • 附加檔案:徵才明細 ( DOC / PDF ) ; 甄選報名表 ( DOC / PDF )

教育部海外留遊學安全專區


  • 1. 海外留遊學資訊萬花筒
  • 2. 緊急聯絡資訊
  •     本部緊急聯絡資訊(含特殊狀況聯繫信箱)
  •     外交部緊急聯絡中心
  •     本部駐外單位緊急聯絡專線 .pdf
  • 3. 災害、疫情防治及通報  
  •     內政部、中央氣象局災害防治
  •     駐外館處天然災害防治措施   
  •     留遊學H1N1疫情第四級國家注意事項.pdf
  •     H1N1全球疫區統計.xls
  • 4. 留遊學應注意事項
  •     留遊學安全守則
  •     海外留遊學安心求助單.doc
  •     提醒國人春節出國旅遊注意事項(連結外交部領務局網頁)
  •     簽證新規定

    12/15/15

    2016臺大國際春季課程 NTU Spring+ Programs

    臺大國際暑期課程(NTU Summer+ Programs)2010年開辦以來,受到熱烈的迴響與支持,讓我們有動力繼續規劃更精緻、充實與多元化的課程提供給世界各地的學子們。

    2015年春天開始新增設了國際春季課程(NTU Spring+ Programs)。本課程乃特別為高中畢業學子、學士或碩士國際學生所設計,結合多元化的專業學科與傳統中華文化體驗,增進學子們的學術涵養、藝術品味及文化素養,並與來自世界各地的學生們交流。另外,課程期間也安排了多樣化的戶外活動,遊覽台灣名勝,讓同學於課程期間領會台灣生氣蓬勃的在地風情,並一窺臺灣傳統與現代交錯的文化風尚。

    2016年國際春季課程(NTU Spring+ Programs)

    2016229 – 321日 (報名截止日為1231日)
    此課程結合了中文及探索臺灣文化課程,由教學經驗豐富的華語教師以及優秀的臺大教授授課。華語課程採4~8人密集小班授課。外國學生可藉此機會學習中文並深入了解臺灣地理、社會及文化。探索臺灣文化課程將以英語授課。

    201636 – 319日(報名截止日為1231日)
    英文暨文化課程為期兩週,原是專為日本千葉大學學生設計的春季課程。英文語言和文化課程皆由台大的專業教授以及教師授課,授課語言為英語。

    2016429 – 55
    此課程乃是為大一、大二國際學生所設計之通識科學課程,帶領學生探索科學領域與臺灣的生物多樣性,並探討臺灣的東亞文化。由教學經驗豐富的資深臺大教授授課,授課語言為英語。

    2016229 – 315
    創業與創新國際暑期課程由管理學院主辦,學生將會學習商業技能、探索亞洲經濟趨勢,並且發掘大中華企業的商業文化。

    感謝您撥空閱讀此信。如有任何問題請洽承辦同仁黃薏如 (ntucie@ntu.edu.tw)

    自即日起接受學生報名(報名截止日為1231日),誠摯地希望您向有關單位以及學生分享此訊息,感謝。

    若有任何的問題,歡迎您來信至ntucie@ntu.edu.tw詢問。

    臺灣獎學金作業要點修正規定


    (104年12月修正)

    一、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鼓勵優秀外國學生(不包括大陸地區、香港及澳門)來臺攻讀學位,藉此認識臺灣教育學術環境、增進我國與世界各國之交流、瞭解及友誼,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部獎勵優秀外國學生來臺攻讀學士、碩士及博士學位,提供每名受獎生待遇如下: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每學期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自行繳交就讀學校;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大學校院得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並於本部每年規定期限函報本部下學年度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之系所、收費基準等資料,並副知本部指定單位。
    三、獎學金期限如下:
    ()各級學位最長受獎期限,大學部四年、碩士班二年、博士班四年。但每名受獎生受領本獎學金總期限累計不得超過五年。
    ()獎學金年度受獎期間,自每年九月一日起至次年八月三十一日止。受獎生應按時抵校註冊,未能於規定期限來臺就學者,視同放棄受獎資格,不得保留至下年度。但經相關學校及本部事先核准延期來臺就學者,不在此限。
    ()生活補助費核給期限,自受獎生實際就學當月起至受獎期限屆滿、畢業、休學、退學或獎學金受廢止月止。
    四、申請資格如下:
    ()具高級中等以上學校畢業學歷,學業成績優良,品行端正之外國籍人士。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具僑生身分或中華民國國籍。
    2.已保留國內大學校院學籍或已在臺註冊入學就讀國內大學校院者。但申請下一階段學位獎學金之應屆畢業生,不在此限。
    3.曾在臺就讀擬申請之同一級學位課程。
    4.在臺就學期間為我各大學校院依據與外國學校簽訂學術合作協議所招收之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
    5.受領本計畫各級學位課程獎學金總期限超過五年。
    6.曾被撤銷本獎學金或註銷本部華語文獎學金。
    7.在臺就學期間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所設置之獎補助金;其不包括由就讀學校配合本獎學金執行計畫,於超過本部補助學雜費上限金額時,所提供受獎生學雜費優惠。
    ()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五、申請人應於我國駐外館處指定期限內繳交下列文件:
    ()獎學金申請表(表格由駐外館處自定)。
    ()護照或足資證明所屬國籍之其他證件影本。
    ()最高學歷證明及成績單影本,並應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辦理。中、英文以外之語文,應附經認證之中文或英文譯本。
    ()已向我國相關大學校院申請入學之證明文件影本(例如入學申請繳納報名費之收據影本、入學申請表影本、申請學校已收件之回條或電子郵件等)。
    ()語文能力鑑定證明影本,各駐外館處依下列規定辦理:
    1.申請就讀非全英語學程者:
    (1)已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Test of Chinese as a Foreign Language,簡稱TOCFL)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應提具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其他測驗成績或證明文件不予受理。但因地理等因素,未能參加華語文能力測驗之申請者,得經駐外館處審核同意,依未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之駐外館處辦理。
    (2)未施行華語文能力測驗之駐外館處:申請者未繳交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進階級或同等級以上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者,應於抵臺就讀第一學期內,自費並自行報考進階級或同等級華語文能力測驗,並取得通過測驗之成績單或證書,繳交所就讀之學校。就讀第一學期後轉學者,仍屬抵臺就讀之第二學期,不得主張其屬轉學後就讀該轉學學校之第一學期。
    2.申請就讀全英語學程者,得由駐外館處決定,免提具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僅提具達各駐外館處所定標準之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文件,或英語學程畢業證明文件(所屬國籍國家以英語文為官方語言者,免繳)。擬就讀校系所及學位應為本部認可之全英語學程,非本部認可之英語學程者,應由申請者逕向擬就讀大學校院取得學校(非校內單位)開立之全英語學程證明文件。
    ()校長、教授或導師推薦信二封,並經推薦人封後親簽。
    ()駐外館處所規定之其他文件。
    六、本部提供獎學金之各學程配額,由本部依下年度預算規模及我國相關駐外館處當年度執行成果,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下年度獎學金名額分配表函知各相關駐外館處辦理。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及程序如下:
    ()由本部委託我國駐外館處依本要點訂定申請簡章及遴選規定,與駐地政府、學校、文教機構合作受理本獎學金申請及遴選作業或自行辦理,並應於每年一月三十一日前於駐地公告辦理本獎學金之中、外文簡章(包括甄選條件、名額、方式及時程等資訊)。
    ()我國駐外館處於前款簡章公告後,應備文檢附中、外文簡章及其電子檔資料各一份,送本部指定單位彙整編冊。
    ()原則上以每年二月一日至三月三十一日為受理報名期間。但實際受理申請期間依當地我國駐外館處公告簡章為主。
    ()申請人應向設於其所屬國籍或兼轄其所屬國籍之我國駐外館處提出申請。
    八、受理機關遴選原則如下︰
    ()應考量獎學金受獎生能配合國家建設,為其本國及我國所用之人才,以促進產業、經濟、教育等各方面發展。
    ()受獎生在校學業成績GPA總平均分數四點五分為滿分時,大學部應於平均分數達三分以上,碩士班成績應於平均分數達三點五分以上;其與駐在國家成績計算方式不同時,由我國駐外館處據此換算,或依據當地國現況,擇選該國一般大學校院學業成績具一定水準以上之優秀學生。
    ()應於審核獎學金候選人時,採取面試或視訊,以瞭解學生本人狀況、應對進退禮貌及品性道德。
    ()應優先甄選通過華語文能力測驗(TOCFL)獲得中級以上測驗證書者;申請來臺就讀全英語學程者,應提具托福測驗成績,或其他經當地國政府認可之英語能力測驗證明中級程度以上,或該測驗總分百分之七十五以上之成績證明文件。
    ()申請表件應齊全,所提供之申請表件均不予退還。
    九、審核通知規定如下:
    ()我國駐外館處經書面審查及面(口)試後,遴選正、備取受獎候選人,原則於每年五月三十一日前,將審核結果通知該等候選人及其申請學校。
    ()正取獎學金候選人應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將我國大學校院入學許可影本送交駐外館處確定受獎資格;未能依限提出者,應敘明理由報我國駐外館處審核;未獲入學許可者,取消候選人資格。逾期未交件者,視為放棄受獎資格,並由我國駐外館處逕自於備取候選人中依序辦理遞補作業,最遲不得逾當年七月三十一日。
    ()我國駐外館處應於每年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資格證明書(格式如附件一)核發受獎生,並依受獎生所獲入學許可之學位級別核給受獎期限,同時於臺灣獎學金資訊平臺正確填報受獎生之基本資料。
    十、受獎生就讀學位課程之受獎期限屆滿後,得續申請下一級學位課程獎學金,並應於每年二月二十八日前,依第五點規定檢具各相關文件,向原駐外館處重新申請,以新生方式參加遴選作業,不得申請同一級學位課程或前一級學位課程獎學金;其獎學金期限不得違反第四點第二款第五目總受獎期限最長五年之規定。
    十一、受獎期限未屆滿之獎學金續領審核作業如下:
    ()大學校院應針對受獎生續領次年第二學期之受獎資格,逐年於二月二十八日前自動辦理學業及操行成績之審核,並於事後七日內將審核結果通知當事人及本部指定單位。另應於每年九月十日前,於臺灣獎學金資訊平臺線上填報該學期續領審核結果,俾辦理獎學金請款作業。
    ()受獎生之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應達下列標準,始得續領獎學金:
    1.大學部最低七十分,研究所最低八十分;如各大學校院系所另有較高標準者,依其規定辦理。
    2.就讀博士班第三年以上者,其成績計算方式及學期成績基準,依各校院規定辦理。
    ()受獎生受獎期限未屆滿,經就讀校院核定逕讀下一級學位者,得由就讀校院檢附受獎生填具之獎學金申請表、在臺學業成績單、逕讀學位核定資料等,函報本部核定申請變更受獎級別及期限。本部將核定結果通知學校、本部指定單位及相關我國駐外館處。
    十二、受獎生轉換學校、系或所規定如下:
    ()受獎生於就讀申請入學之大學校院、系或所達一學期以上,經擬轉出及轉入校院核准,依各校自行訂定之相關規定辦理轉學、轉系或所。受獎期間內受獎生於同一級學位之轉學、轉系或所,以一次為限。
    ()受獎生擬轉換學校、系或所之不同學位課程時,應向我國駐外館處重提申請,不得以續領方式轉換不同學程。
    ()受獎生轉學時,原就讀學校應敘明受獎生受獎類別、受獎起訖年月及轉出年月,函知受獎生及其轉入學校。轉入學校應敘明同意受獎生轉入年月,函復受獎生及其轉出學校。轉出及轉入學校函件均應副知本部、相關駐外館處及本部指定單位。
    十三、受獎生就讀之大學校院每年應依下列期程及方式,向本部指定單位辦理經費請款及核銷:
    ()每學期受獎生註冊入學後,由學校按月核給生活補助費。本部每年分二次撥付學校,第一次撥付一月至八月經費,學校應於一月五日前請撥;第二次撥付九月至十二月經費,學校應於第一次撥付經費核銷完畢及繳回結餘款後,於九月三十日前請撥。學校請款時,應備文檢附受獎生名冊及領款收據;其遇特殊情況,無法於規定期限前辦理請款時,應先行墊款支付相關經費,俾憑按月核發外國學生生活補助費。
    ()學校應依本部經費撥付方式分次檢送經校長、主辦會計與出納核章之收支結算表及執行成果表一式三份辦理核結,第一次經費核結期限為九月三十日前,第二次經費核結期限為十二月二十日前,如有結餘款,應併同繳回;其原始憑證應留校備供審計部審核及有關單位查核。
    ()每學期受獎生註冊入學後,由學校按已註冊入學之受獎生名冊,檢送學雜費支出明細彙整表(格式如附件二)、收支結算表及請款收據向本部指定單位請領學雜費補助款,同時辦理請款及核結。
    ()經費請撥、支用、核銷結報應依本部補助及委辦經費核撥結報作業要點規定辦理。
    ()因故休學或退學者,廢止或撤銷其獎學金:
    1.經廢止獎學金者,停止發給生活補助費,已逾當月十五日者,不予追繳當月所發生活補助費;學雜費補助款依各校退款規定,向學生追繳。
    2.經撤銷獎學金者,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本部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追繳之生活補助費、學雜費繳還本部指定單位,另案辦理核結。
    ()本部指定單位及各校應加強經費收支管理作業及建立積極有效之管控機制,本部得每年定期及不定期抽查。
    十四、其他重要規定事項如下:
    ()外國學生:
    1.獎學金申請人應於各校規定申請期限內,自行向大學校院申請入學。
    2.受獎生應於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之()所定期限內,向所就讀之學校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或證書。
    3.除學費及雜費以外,受獎生應自行繳納其他應繳費用;如經濟情況困難者,得向就讀學校申請自生活補助費中予以扣繳支付。
    4.受獎生在校學業、操行成績或出缺席紀錄未達就讀學校規定標準者,依各該校規定,予以停發或廢止本獎學金。
    5.受獎生同時受領我政府機關(構)或學校設置之獎補助金,經查證屬實者,除撤銷本獎學金外,並追繳重複領取月份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6.受獎生應依規定加入全民健康保險;未加入前,應購買其他相關保險及購買學生平安保險。
    7.受獎生來臺就讀後,不得以交換學生身分或參加雙(聯)學位課程,赴其他國家修讀;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即廢止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8.因學校學程規定,須出國實習時,得不予廢止獎學金。但不予補助該學期學雜費及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
    9.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10.受獎生應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大學校院:
    1.學校應依自定之外國學生入學規定審核申請人之入學資格並於六月十五日前函復申請人審核結果。
    2.受獎生未能於第五點第五款第一目之(2)所定期限內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單或證書者,自下學期起,由所就讀之學校停發生活補助費,直至繳交成績單或證書之當月起續發;受獎生因未繳交成績單或證書影本而遭停發生活補助費者,其學雜費仍得予繼續支付。
    3.學校得自行規定,協助財務困難之受獎生向學校申請自其生活補助費中扣款,繳納學生應自付款項。
    4.本獎學金之停發、廢止及撤銷,悉依受獎生所就讀大學校院之學則、校內相關規定及本部規定辦理。受獎生有休學、受退學處分或其他應停發、廢止或撤銷獎學金之情事發生,學校應於函報本部核定後,停發、廢止或撤銷其獎學金,報部函並註明事由及停發、廢止或撤銷獎學金起訖月份,同時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相關我國駐外館處、各該受獎生及本部指定單位。除各校自行規定外,受獎生有下列情事之一,應予停發、廢止或撤銷獎學金:
    (1)受獎生註冊入學後至第二學期結束,仍未繳交華語文能力測驗成績或證書者,自第三學期起,由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2)受獎生註冊入學後,除寒暑假未到校上課外,每月曠課時數超過三分之一,經查證屬實者,停發不在學月份生活補助費,並視實際情況由就讀學校廢止其獎學金。
    (3)受獎生以交換學生或雙(聯)學位生身分出國就讀者,應廢止其獎學金,所餘受獎期限不得保留或展延。
    (4)因就讀學校課程規定,須出國實習者,應停發不在臺期間之生活補助費,且不予補助該學期學費及雜費。
    (5)觸犯我國法律、受就讀校院記大過處分、休學或受退學處分,應廢止其獎學金。但因轉校、系或經原就讀學校辦理自請退學者,不予廢止獎學金。
    (6)每學期註冊時,未能於就讀之大學校院規定期限內,向其提具居留事由為就學之外僑居留證影本,或於受獎期間變更為就學以外之其他居留事由。
    (7)受獎生未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其他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者,應廢止其獎學金。
    (8)當學期學業平均成績未達各校標準者,停發一個月獎學金;近二個連續學期學業平均成績均未達各校規定標準者,廢止自下一學期起之獎學金。
    (9)受獎生申請獎學金所繳文件或入學證明文件有偽造、假借、塗改或填列不實等情事,撤銷其獎學金,並追繳自受獎日起至撤銷受獎日止本部補助之生活補助費及學雜費。
    5.受獎生抵校註冊後,各大學校院應為其舉辦新生講習會,說明獎學金續領資格、成績核計方式、獎學金發放方式、停發、廢止及撤銷等相關規定,並按月核發獎學金,掌握停發、廢止與撤銷情況及辦理續領審核作業等。
    6.受獎生在臺就學期間,大學校院應設置專責單位或人員與其保持聯繫,並提供課業及生活上之輔導及協助;鼓勵受獎生於就學期間,積極參與學校及全國性志工活動。
    ()駐外館處:
    1.我國駐外館處應向駐地政府機關(構)、大學校院及學生等宣傳本獎學金計畫,主動提供來臺留學資訊,辦理獎學金受理申請及遴選等事務,並應確保受獎生簽署在臺遵守我國法令規章之臺灣獎學金承諾書(格式如附件三)。
    2.我國駐外館處應於七月三十一日前將受獎生名單列冊(格式如附件四)備文函送本部備查,並副知外交部領事事務局、內政部移民署、受獎生所就讀之相關大學校院及本部指定單位(副本均包括附件),且應知會駐處領務單位查照。
    3.我國駐外館處應依第三點規定,核給已獲大學校院入學許可之學位獎學金受獎生正確受獎期限之受獎證明書。
    4.舉辦受獎生來臺行前講習會,包括說明本要點受獎相關規定、來臺辦理外僑居留證注意事項及在臺就學及生活環境等資訊,且應配合本部針對臺灣獎學金生之政策參與其他語文、文化等教學、交流、活動。
    5.受獎生學成返國後,應與其保持聯繫,舉辦在臺研習成果發表會及學習心得、生活經驗分享座談會等。
    十五、一百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學年度)已受領本部臺灣獎學金入學攻讀學位之外國學生相關待遇,仍依一百年二月一日本要點修正前之獎學金核給待遇:
    (一)大學部每月核給新臺幣二萬五千元、研究生每月核給新臺幣三萬元。
    (二)受獎生應自行支付學雜費等相關支出,迄至受獎生受獎期限結束、畢業或休、退學為止。除獎學金待遇不同外,有關獎學金停發、廢止及撤銷相關事項,悉依本要點規定辦理。
    一百學年度入學之先修語文受獎生,悉依本部獎補助外國人士來臺短期研究或研習華語文要點所定研習華語文相關規定辦理。
    一百零一學年度至一百零四學年度以前(包括一百零四學年度)已受領本部臺灣獎學金入學攻讀學位之外國學生相關待遇,依本要點修正前之獎學金核給待遇:
    ()學費及雜費(包括學分費及學雜費基數):受獎生學費及雜費上限於新臺幣四萬元以內,由本部核實補助,超過新臺幣四萬元者,不足部分由受獎生就讀之大學校院配合款補貼支應;雜費不包括代收代辦費、論文指導費、保險、住宿及網路使用費等相關費用,由受獎生自行負擔。
    ()生活補助費:本部補助大學生每月新臺幣一萬五千元;碩士及博士生每月新臺幣二萬元。

    一百零五學年度起,獲領本部臺灣獎學金入學之新生,悉依本修正要點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