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
須具中華民國國籍,且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者。具雙重國籍者不得申請,但能提出父或母近2年在臺灣申報稅賦證明文件者,不在此限。 |
二、 |
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碩士同等學力亦可),或本部所認可之國外大專校院畢業,並已取得國外優秀大學校院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博士班在學者。
但勵學優秀生、原住民生、身心障礙生以在國內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專校院畢業(國內同等學力亦可),已取得國外優秀大學院校碩士或博士班入學許可或已於國外大學校院碩士或博士班在學者 |
三、 |
年齡在45 歲以下(57 年1 月16 日以後出生)。未獲博士學位者,如於申領本獎學金前,已獲取博士學位者,喪失錄取資格。 |
四、 |
女性報名者於報名年齡(45 歲)限制之前,如曾有生育事實者,得檢附子女出生證明,每胎得延後年齡限制2 年,兩胎4 年,以此類推。 |
五、 |
公費生及有服務義務者(如師範校院公費生、軍警校院生、實習生、軍人、警察、公務人員等),須自行依其身分所涉之相關法令規定辦理留學事宜,經甄審並獲錄取者,不得以具前述身分為由申請延緩出國留學。具有役男身分者,其出國依兵役法及相關規定辦理 |
六、 |
未同時獲得我國政府預算所提供之各類出國獎補助款。所稱我國政府出國獎補助款,係指本部及其他機關(構)以我政府國(公)立預算所提供一年以上之經費。但軍公教等公職人員,曾經服務機關在職訓練性質出國進修,已完成返國服務義務者,不在此限 |
七、 |
已領取本部公費留學獎學金(指公費留學考試或臺灣•劍橋獎學金、臺灣·聖路易市華盛頓大學獎學金、臺灣•南加州大學獎學金及其他本部與國外頂尖大學設置合作獎學金者,不得再申請本獎學金,違反規定者,撤銷報名資格,已領取本獎學金者,應全數繳還本部 |
八、 |
曾領取本留學獎學金出國攻讀學位者,不得再次申請就讀同一學程之本獎學金 |
九、 |
附加條件:
(一) |
甲類:報名截止日(102 年1 月16 日)前,尚未取得國外優秀大學校院系所博士班無條件同意入學許可文件,但最遲須於103 年7 月31 日以前取得該入學許可文件,寄送本部核定正式錄取資格並與本部簽定行政契約書,逾期喪失獎學金資格 |
(二) |
乙類:
1. |
報名截止日(102 年1 月16 日)前已在國外優秀大學校院就讀博士班(碩士班)課程,並取得由該校院系所開立之在學證明書者(須載明該國外大學校院系所之研究領域),且其剩餘博士(碩士)課程期間自榜示日(102年3 月29 日)起算不得少於一年 |
2. |
僅乙類申請人入學許可文件最遲可於102年2月27日前(此為送達日,而非郵遞章戳日,請自行預估郵遞時間)送達本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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