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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年(第2 次)海外學歷役男申請服一般替代役參考資料
一、 對象條件:凡70 年次至87 年次出生尚未接獲徵集令之役男,且無限制條件所列情形者,得提出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但70 年次役男限申請一般資格,另83 年次以後出生經判定替代役體位役男則不適用。
二、 申請時間:106 年4 月5 日上午8 時起至106 年4 月18 日下午5 時止。
三、 檢附證件:(證件請依下列順序裝訂)
(一)一般替代役申請書(於內政部役政署網站登錄後印出)。
(二)經我國駐外館(單位)驗證之最高畢業學歷證件(應屆畢業尚未取得畢業證書者,由學校出具證明文件;請外館在畢業證書影印本(在學證明)驗證後,由申請役男併申請書寄出);資料送件後恕不退還,請自行備份。
(三)最高學歷證件中文譯本(自行翻譯,毋須驗證)。
四、 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申請役男須於申請作業期間先至內政部役政署網站(http://www.nca.gov.tw/)「一般替代役申請作業資訊系統」登錄個人基本資料及選服役別(項目)、機關(役別(項目)、機關一經選定送出系統後即不得更改)。
(二)申請役男將應檢附證件於4 月18 日前完成掛號寄送內政部役政署甄選組(54071 南投縣南投市中興新村光明路21 號)才算完成申請手續。
五、 以學歷條件申請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其因退(休)學未能取得畢業證書者,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
六、 經核定服一般替代役之役男,應於入營梯次前2 個月返國接受徵兵處理,俟體位判定後依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服役;逾本次申請返國最後期限(107 年3 月31 日)未返國者,撤銷本次服一般替代役資格,爾後得再依意願申請服一般替代役。。
七、 入營期間:專長資格之役男於106 年7 月至同年12 月,依核定之役別(項目)、機關及籤號順序分梯次徵集入營服役。
備註:如有疑問請洽內政部役政署:049-23944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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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留學生社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