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國立臺北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組織暨選薦辦法」及國立臺北大學(以下簡稱本校)校長遴選委員會第3次會議決議,公開徵求第7任校長候選人,新任校長任期自106年8月1日起至110年7月31日止。
二、校長候選人資格,除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外,並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5年以上專任教授經驗。
(二)曾任學校、政府機關(構)或其他公民營事業機構之主管職務合計三年以上。
(三) 處事公正且能超越政治、宗教、黨派及營利單位等利益。惟已兼任與上述相關職務者,須書面承諾於應聘校長前放棄。校長為專任職務,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
(四)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與聲望。
(五)有高尚品德與情操。
(六)處事公正並能充分尊重學術自由。
(七)具有前瞻性之教育理念。
(八)具有卓越規劃、組織及領導能力。
(九)有爭取及妥善運用資源之能力。
三、推薦方式:
(一)由本校專任講師以上教師六人以上連署推薦,但每人至多推薦校內人士共三人。
(二)由國內、外大學或相關學術單位之教授(副教授)或研究員(副研究員)六人以上連署推薦。
(三)由本校校友總會或各地區校友會理監事會議通過推薦。
四、推薦者應填具相關推薦表格,內容包括被推薦人之基本資料、學歷、經歷、服務及貢獻、榮譽、著作與發明目錄及治校理念與抱負等。
五、誠摯歡迎推薦之個人或團體,來電(函)索取推薦表格或自本校網頁/校長遴選專區/「徵選校長公告」下載(http://www.ntpu.edu.tw),請填妥推薦人連署資料表後,連同被推薦人資料表等相關資料於民國106年5月31日(星期三)17:00前,以掛號寄達「國立臺北大學校長遴選委員會」收(請附PDF電子檔)。
本校聯絡資料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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