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健保資格為何?
A1.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第9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除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及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外,應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符合參加健保資格。另所稱在臺居留滿6個月,按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
Q2.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入出境時間,參加健保之權益是否有從寬的認定措施?
A2. 為保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9年2月5日衛部保字第1091260050號函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治期間,依個案情節從寬認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規定。
Q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所指為何?從寬認定方式?
A3. 秉於民眾參加健保權益審酌並便於一致性認定,據悉維基百科所載疫情訊息,新型冠狀病毒自108年12月1日中國湖北省出現1例不明原因肺炎,即陸續爆發多位群聚感染的病例,原則上於108年12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出入境影響在臺居留滿6個月計算者,得不受曾出境1次未逾30日之限制。至於109年3月31日以後倘疫情尚未結束,仍得依個案情節從寬認定。
從寬認定方式,得合併計算108年12月1日前之居留日數及108年12月1日至109年3月31日間在臺之實際居留日數,達6個月。
舉例說明:王先生領有居留證於108年9月1日入境~~
(一) 連續居留滿6個月:不受影響
計算方式:未出境,連續在臺居留滿6個月(109年3月1日)參加健保。
(二) 曾出境1次未逾30日:不受影響
計算方式:108年10月1日出境,同年10月11日入境,自入境(108年9月1日)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109年3月1日),加上出境日數(10天)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109年3月11日)參加健保。
(三) 出境1次逾30日:
原規定計算方式:
109年1月20日出境,同年2月25日入境,出境逾30日,應依健保法施行細則8條第2項規定重新計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
從寬認定方式:
得自入境日(108年9月1日)起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109年3月1日),加上出境期間(36天),併計達6個月之日(109年4月6日)參加健保。
(四) 多次出入境:
原規定計算方式:出境逾1次,應依健保法施行細則8條第2項規定重新計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
從寬認定方式:
疫情期間多次出入境,不管出境次數及是否逾30日,均得併計其出境前的居留日數,及疫情期間各次出入境之實際在臺居留日數,達6個月之日參加健保。
Q4. 因應疫情期間從寬認定之個案,加保時應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A4. 原則上毋須另行檢附因疫情影響相關證明文件。
Q5.
若於108年10月1日出境,並於疫情期間109年3月31日前入境,是否適用從寬認定措施?
A5. 鑑於108年12月1日前出境已逾30日者,並不是疫情影響入境在臺居留期間之計算,即應依原相關規定辦理。惟若個案於108年12月1日前出境未逾30日者(108年11月2日後出境),因疫情期間未能入境,影響在臺居留滿6個月計算,得適用從寬認定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