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8/20

武漢肺炎防疫期間持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健保等待期得個案從寬認定作業問答集




Q1. 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健保資格為何?
A1. 按全民健康保險法(下稱健保法)9條規定,在臺灣地區領有居留證明文件,除有一定雇主之受僱者及在臺灣地區出生之新生嬰兒外,應在臺居留滿6個月,始符合參加健保資格。另所稱在臺居留滿6個月,按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規定,指進入臺灣地區居留後,連續居住達6個月或曾出境1次未逾30日,其實際居住期間扣除出境日數後,併計達6個月。

Q2. 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影響入出境時間,參加健保之權益是否有從寬的認定措施?
A2. 為保障領有居留證明文件者參加全民健康保險之權益,衛生福利部於10925日衛部保字第1091260050號函釋,於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防治期間,依個案情節從寬認定健保法施行細則第8條第2項在臺居留滿6個月之規定。

Q3. 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武漢肺炎)疫情期間所指為何?從寬認定方式?
A3. 秉於民眾參加健保權益審酌並便於一致性認定,據悉維基百科所載疫情訊息,新型冠狀病毒自108121日中國湖北省出現1例不明原因肺炎,即陸續爆發多位群聚感染的病例原則上於108121日至109331日出入境影響在臺居留滿6個月計算者,得不受曾出境1次未逾30日之限制。至於109331日以後倘疫情尚未結束,仍得依個案情節從寬認定。
從寬認定方式,得合併計算108121日前之居留日數及108121日至109331日間在臺之實際居留日數,達6個月。
舉例說明:王先生領有居留證於10891日入境~~
(一) 連續居留滿6個月:不受影響
計算方式:未出境,連續在臺居留滿6個月(10931)參加健保。

(二) 曾出境1次未逾30日:不受影響
計算方式:108101日出境,同年1011日入境,自入境(10891)後,在臺居留滿6個月(10931),加上出境日數(10)後,併計達6個月之日(109311)參加健保。

(三) 出境1次逾30日:
原規定計算方式:
109120日出境,同年225日入境,出境逾30日,應依健保法施行細則8條第2項規定重新計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
從寬認定方式:
得自入境日(10891)起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10931),加上出境期間(36),併計達6個月之日(10946)參加健保。
(四) 多次出入境:
原規定計算方式:出境逾1次,應依健保法施行細則8條第2項規定重新計算在臺居留滿6個月。
從寬認定方式:
疫情期間多次出入境,不管出境次數及是否逾30日,均得併計其出境前的居留日數,及疫情期間各次出入境之實際在臺居留日數,達6個月之日參加健保。

Q4. 因應疫情期間從寬認定之個案,加保時應檢具什麼證明文件?
A4. 原則上毋須另行檢附因疫情影響相關證明文件。

Q5. 若於108101日出境,並於疫情期間109331日前入境,是否適用從寬認定措施?
A5. 鑑於108121日前出境已逾30日者,並不是疫情影響入境在臺居留期間之計算,即應依原相關規定辦理。惟若個案於108121日前出境未逾30日者(108112日後出境),因疫情期間未能入境,影響在臺居留滿6個月計算,得適用從寬認定措施。